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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 13:30:59

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课桌椅、阶梯教室桌椅、报告厅座椅、教师办公桌椅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课桌椅、阶梯教室桌椅、报告厅座椅、教师办公桌椅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qjcg202605-00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课桌椅、阶梯教室桌椅、报告厅座椅、教师办公桌椅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5月2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一: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1-课桌椅”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一、课桌:▲5”中的理化性能塑料件:”字样删除,其余描述不变

更正内容二: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6年6月23日8时50分

质疑事项一:采购需求将尺寸/重量/工艺写成“刚性固定值+士1mm”,并要求投标阶段提交“实物测量照片”——不符合“技术规格应描述功能结果、不得变相锁定特定工艺路线”的基本要求。质疑请求:请将所有“固定值士1mm”表述改为功能区间表述〈如桌面工作面不小于700X500mm,允许上公差;给构件壁厚不小于1.2mm;站脚轮廓尺寸范围描述等); 删除“投标文件中提供实物测量照片”作为投标必备材料的要求(该类可核验内容归入履约验收核査);将“模具一体压铸成型/一次注塑成型”等工艺锁定表述,改为以结构强度、稳定性、安全圆角、防磕碰、耐久等性能要求描述。

答:1.课桌椅桌面尺寸、桌体钢架尺寸、阶梯教室桌椅排距、报告厅礼堂椅杯槽尺寸等参数,均为根据教室现场布局、座位排布、安装空间及使用功能测算确定的功能性尺寸要求,±1mm的公差为行业通用的生产与安装合理公差,并非锁定特定模具或产品数据。该参数仅限定功能结果,未限定生产工艺,只要能满足尺寸公差要求,均可参与竞争,不存在“变相锁定特定工艺路线”的情形

2.实物测量照片要求:该要求为投标响应佐证材料,用于对投标产品是否响应关键尺寸参数的初步验证方式:测量照片可直观判断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核心尺寸要求,避免投标文件与实物严重不符的情形,保障后续履约质量。不属于排他性门槛,本项目参数均设置了合理公差,且目的为保障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不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件

综上,不予采纳,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二:多处“▲参数”将“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XX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列举十几项特定检验内容)”设为必要条件一一构成以检测报告为由的不合理限制。质疑请求:将检测报告要求压缩到法律/强制标准真正要求项目(如阻燃等级B1、甲醛限量、重金属/可迁移元素等);对不属于强制准入的指标,不得把“某份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投标响应▲项的前置条件,改为“承诺十中标后履约验收时核验十抽检”路径;在更正公告中统一表述:检测报告项目允许以等效标准/等效试验方法出具。

1.本项目产品为学校师生高频使用产品,安全、环保性能为采购的核心底线。是保障师生健康与使用安全的强制性核心要求,甲醛、阻燃、力学性能、有害物质等检测项,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通用的环保安全指标,直接关系师生健康与使用安全,属于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

2.采购文件仅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未限定特定检测机构,所有具备CMA资质的合法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均予认可,不存在“指定检测机构”的情形;▲标记项对应的评分标准为“每满足一项得2分”,相关指标均为产品本身的性能指标,属于对关键性能指标的量化评审,是校园家具采购的常规质量管控措施,不满足对应检测报告仅影响该项评分,非“半强制性门槛”,不直接导致投标无效。

3.本项目招标周期已充分考虑常规检测报告的出具周期,上述检测项目均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常规业务,不存在“投标周期内无法完成检测取证”的情形,未对中小企业参与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

综上,不予采纳,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三:资信评分12分绑定6类”自愿性认证/非强制认证”——评审因素与“货物服务质量”关联薄弱,构成变相规模/身份筛选。质疑请求:删除或重构该项评分,若坚持体现绿色/环保导向,应落在法定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的实质性核验(如十环证书对应具体投产品型号即可),其余非强制认证不得作为拉开12分差距的分值依据;或将其分值大幅压缩至“仅证明具备/不计分”层级,把分数还给可核验的技术方案与履约保障。

答:1.投标人相关认证设置合规性6项认证均为家具行业通用质量、环保、安全认证,与课桌椅、座椅产品质量直接相关,用于衡量投标人产品品质保障能力,未将企业规模、资产、营收等作为评分条件,不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2.认证范围要求:要求覆盖钢木、钢塑家具,是为确保认证与本次采购的产品品类直接对应,并非创设新认证单元,而是明确认证覆盖本项目实际采购产品品类,仅要求认证覆盖本次采购的产品类型,未限定认证的产品名称、颁发机构、获取渠道,不同供应商只要持有对应品类的有效认证,具备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均可获得对应分值,具备合理性,不存在差别待遇

综上,不予采纳,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四:方案类评分(供货安装方案5分、售后服务方案5分)未细化量化一违反87号令第55条;质疑请求:请更正为客观分档(例如:提交完整的进度计划/现场保护措施/成品保护/安装人员配置证明/校内搬运方案一得X分;提供明确48h到场承诺+备件清单+服务网点证明一得Y分),消除“专家凭印象打分”空间,并在更正公告中公示修正后的量化标准。

答:1.供货安装方案评分中,“内容齐全、重点难点分析控制措施、可行性针对性强”的表述,对应项目现场安装的关键环节(如现场勘查、运输方案、安装流程、进度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等),明确“内容齐全、可行性、针对性”等量化判定标准,符合“细化量化、避免主观裁量”要求。专家评审时将结合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供了完整的进度计划、现场保护措施、安装人员配置、校内搬运方案、应急预案等可核验的交付物进行打分,并非完全主观裁量

2.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载明标准独立评审,确保评分客观公正。

综上,不予采纳,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五:付款条件前后矛盾——采购需求前附表写“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文本却出现“预付款40%+保函”——违反“招标文件应明确、不得误导投标人”。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前附表”和“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描述不一致。以“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描述为准,本项目付款方式为:项目完成且验收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质疑事项六:备注要求“中标候选人10日内提供课桌椅/阶梯椅/礼堂椅/办公桌椅各一套作为供货样品(禁止3D打印,必要时破坏性实验)”——与“评审不应事后以样品检测改变结果”相冲突。质疑请求:删除“中标候选人10日内提供样品/破坏性实验/按虚假响应处理”这一备注条款;若采购人确有质量核验需要,应放在履约验收与抽检体系里解决(进场/安装前核验外观与标识、随机抽检送检),而不是在评标结束后用“样品审判”模式推翻中标排序。

答:1、采购文件中“中标候选人提供样品”的要求,并非评审阶段的样品评审,而是中标公示期内、签订合同前的履约质量核验环节,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评审结束后不得通过样品检测改变评审结果”的规定不冲突

2、学校课桌椅为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产品,采购人有必要通过样品核验确认产品的实际质量、工艺、尺寸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避免后续履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该要求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未对投标人设置不合理门槛

综上,不予采纳,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七:请求取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需提供六项家具专项认证(含钢木、钢塑家具范围)方可加分的评审条款。该条款属于不合理限制竞争、歧视供应商的违规条款,依法应予删除。质疑请求:1.请求采购及代理机构全额删除本次招标文件六项家具专项认证证书加分违规条款;2、请求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修正违规内容,保障所有供应商公平投标权益。

答:详见本次更正中质疑事项三的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八:请求取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有技术参数要求中投标阶段强制提供实物测量照片、多项细分专项检测报告的投标举证条款;建议修改为:投标阶段仅提供承诺函,承诺完全满足全部技术参数要求,中标后统一送样核验、提供全套合规检测报告、提交样品验收,杜绝不合理投标门槛。质疑请求:1.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阶段强制提供实物测量照片、各类细分材料专项检测报告的评审条款为不合理、限制性竞争条款,请求依法予以取消;2.请求修改评审规则:所有带▲技术参数,投标阶段仅需供应商提供无条件响应承诺函;即可得分;3.明确所有实物尺寸、外观结构、材料检测、精密性能参数,建议统一调整为“中标后封存样品、送第三方检测、履约到货后验收核验,未达标不予验收、不予履约,不前置作为投标扣分、废标及不得分依据”;

答:详见本次更正质疑事项一”和“质疑事项二的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九:招标文件中“六项认证范围均须包含但不限于:钢木家具、钢塑家具”的条款,无国家标准依据、无技术必要性、认证大量重复冗余、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现正式请求贵方:1.删减重复冗余认证条款:取消六项认证全部强制要求,精简认证条件,剔除环保、质量类重复叠加的无效认证要求,严禁同一指徐重复评审;2,修正认证范围要求,明确:认证范围包含金属家具、木质家具即可,金属家具认证范围自动覆盖钢木家具、钢塑家具,证书大类标注合规有效;3.发布答疑澄清公告,保障本项目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合法开展。

答:详见本次更正中质疑事项三的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十:1.删除全部土1mm极致精密非标公差、所有专属异形结构、私模型钢、固定净重、固定微结构等排他性定制参数,统一调整为国家家具通用标准、行业常规尺寸及通用结构,公差执行国标常规范围。2.全部取消“投标文件提供实物测量照片佐证参数”的强制要求,评标响应以技术响应、样品标准、检测报告、履约承诺为准。3.全面精简所有零部件检测报告要求,删除工业级化学成分、超高盐雾、超长老化、多类有毒物质零检出、特殊防霉抗菌、微观材料试验等与教学家具履约无关的冗余、超标、超长周期检测项目,统一执行《课桌椅》GB/T 39222、人造板、钢制家具通用国标检测标准。4.删除智慧发言席全部独家空中成像、专属微结构、限定成像参数、五种特殊翻页、多系统专属软件等定制化技术壁垒条款,改为通用发言席、常规显示屏、常规触控交互功能参数,保障市场充分竞争。5.清理本项目重复叠加、过度评审的加分项,取消同一产品环保、质量、防腐性能的多次重复计分,确保评审因素简洁、必要、合规。

答:(一)、本项质疑事项第4条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数的行业通用性与供应商满足情况:

经市场调查核实目前市场上可满足以上参数的生产厂家很多,至少3家不同的合格供应商可提供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并可出具具有 CMA或CNAS 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二、关于设置参数的技术必要性:

本次项目设置该参数,是为了保障空中成像交互模组的成像清晰度、交互稳定性及长期使用可靠性,属于实现项目核心功能的必要技术指标

1.参数来源可追溯

410×410μm晶格尺寸与570个/平方厘米晶格密度,来源于主流厂商公开产品白皮书及技术规格书,属于行业通行设计参数,非独家垄断。

2.技术功能关联性

该微观结构参数直接影响成像分辨率、视场角、亮度均匀性等核心性能。若偏离该范围,将导致

1)成像模糊、畸变率上升

2)有效可视区域缩小

3)与环境光干扰加剧,影响实际使用体验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报告要求系为保障采购质量,非抬高门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报告,是基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报告报告是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确保数据权威性,该要求适用于所有投标产品,非针对特定供应商,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请潜在供应商自行查询并详细了解市场,同时欢迎潜在投标供应商采用满足或优于功能要求的产品参与项目投标

综上,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项其余质疑事项,详见本次更正质疑事项一”和“质疑事项二的答复内容

更正日期2026年6月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使用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

   址:全椒县襄河镇大石潭路999号

联系方式:0550-50135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滁州市皖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址:全椒县襄河镇襟襄南路610号画荷苑小区1幢201商铺

联系方式:0550-23029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彦峰张玮

电   话:1475500933015178489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