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业政府采购信息服务媒体

代理机构专区

采购单位专区

安徽省小额交易系统

框架协议

代理机构检查

2020年10月12日 13:30:59

萧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萧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萧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萧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

数量:1

单位:             

预算金额:3150000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建设与应用的通知》(法明传〔2020〕35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送达服务工作,确保做好送达平台建设与应用,现申请启动程序采购司法送达一体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民事、执行案件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需要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日常司法专邮、退件延伸一体化服务等。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萧县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有关无纸化办案工作要求,运用智能化手段,为实现扫描、送达、诉中卷宗管理和归档等辅助性事务集中管理,计划采购司法送达一体化项目,服务内容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需要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日常司法专邮、退件延伸一体化服务,延伸服务包括:以不同方式进行送达工作,无法签收邮件进行诉讼通知书张贴、拍照取证、系统上传、整理归档等。
一、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色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公章的书面材料属于国家机关公文。本次采购内容为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延伸服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三、根据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建设与应用的通知》(法明传〔2020〕357号)要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主要城市建设集约化送达服务中心办理邮寄送达事务。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与中国邮政信息系统对接。”
综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为法院统一开展送达业务,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且其他公司均非国有企业,因此符合司法文书速递业务条件的仅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政府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特此说明。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海北路环保巷 1 号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3月20日 至  2026年03月27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孙肖肖     

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萧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5755773075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联系地址:宿州市淮河中路556号     

联系电话0557-3905932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附件信息: